11 甲不服主管機關土地徵收之處分,認為違法無效。縣政府執行人員 A 帶著公文前來執行,甲堅決抵 抗而抱住 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 A 的行為具備有形式合法,甲限制 A 自由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員執行 職務罪
(B)A 縱然為合法徵收行為,但土地原為甲所有,只要甲的強制行為,具有防衛意識,甲的行為儘管 該當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仍可主張刑法第 23 條之正當防衛
(C)A 只是執行機關的執行工具,對 A 所為之強暴或脅迫行為,不會該當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 務員執行職務罪之構成要件
(D)甲只是將 A 抱住,限制 A 的行為,不能將甲的行為,解釋為強暴或脅迫行為的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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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3), B(11), C(8), D(40), E(0) #164687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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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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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990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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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 (合法) + 人民強暴脅迫(單純拒絕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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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甲將A抱住使其不能依其自由意志前進,即該當對人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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