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公務人員調任之情形,除自願者外,下列何者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A)第五職等科員職務,調任第四職等辦事員職務
(B)第六職等科員職務,調任第五職等科員職務
(C)第九職等科長的職務,調任第八職等編審職務
(D)第十一職等副處長的職務,調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職務
統計: A(397), B(3143), C(599), D(652), E(0) #2572495
詳解 (共 8 筆)
1-5
6-9
10-14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調任
公務人員在同一任用法律管轄範圍內職務的調動,無論其在同一機關內部或兩機關之間進行,都稱之為調任。
補充考題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取得所任官等或職務資格之方法? D
(A)依法考試及格(B)依法銓敘合格(C)依法升等合格(D)依法甄選(審)合格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回樓上,那是少數情形,且13條第3項是指考試及格人員,題目問的應是任用法第18條調任規定
第 13 條(擷取部分)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分隔線
(A)第五職等科員職務,調任第四職等辦事員職務--委任5職等調委任4職等,可以
(B)第六職等科員職務,調任第五職等科員職務--薦任6職等調委任5職等,不可以
(C)第九職等科長的職務,調任第八職等編審職務--薦任9職等調薦任8職等,可以
(D)第十一職等副處長的職務,調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職務--薦任11職等調任薦任10職等,可以
第 18 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只有自願可以調低官等)。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首長用人權能調任低一職等),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