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存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之「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A)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銀行
(B)教育部與受其補助之學術單位
(C)中央部會與縣(市)議員
(D)立法委員與中央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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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451), C(3162), D(883), E(0) #2572489
統計: A(249), B(451), C(3162), D(883), E(0) #2572489
詳解 (共 8 筆)
#4963264
市議員監督市政府預算的編列與執行
立法委員監督中央政府總預算的編列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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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063
若以地方自治的角度來看:
縣的自治條例,無罰則,必須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有罰則,則必須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進言之,對縣議會而言,中央主管機關即為監督機關。
亦即,議員所立的自治條例能否通過,或不遭函告無效,還必須靠中央主管機關的臉色,
這其中何嘗不存在利害關係!?
只能說........C的利害關係較小,必須硬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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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1377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 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 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 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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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868
市議員監督市政府、立法委員監督中央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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