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僅得於第一審程序中,適時介入並試行和解
(B)訴訟參加人不得參與和解方案
(C)因試行和解,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D)和解成立者,僅具執行名義之效力而無既判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 B(20), C(1187), D(50), E(0) #2167577
統計: A(35), B(20), C(1187), D(50), E(0) #2167577
詳解 (共 2 筆)
#4165616
(A)法院僅得於第一審程序中,適時介入並試行和解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
加。
。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
加。
(B)訴訟參加人不得參與和解方案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
加。
。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
加。
(C)因試行和解,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
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D)和解成立者,僅具執行名義之效力而無既判力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3
0
#4079795
AB.377
C.378
D.380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