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訴訟費用和訴訟救助,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B)訴訟標的之價額,由當事人合意定之,並由法院下認許之裁定
(C)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司法事務官之聲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
(D)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判確定後,免除裁判費與各項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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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5), B(14), C(37), D(60), E(0) #2167572
統計: A(1265), B(14), C(37), D(60), E(0) #2167572
詳解 (共 2 筆)
#6354104
訴訟費用由輸的人付
訴訟標的金額是原告起訴時為準,然後法院核定
訴訟救助是當事人申請,通常是法官在法院上問
訴訟救助是暫免,等打完官司還是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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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 107 條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第 110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 111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 111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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