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當事人之書狀與送達,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合意使用表格化書狀,以簡化程序勞費
(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定 20 日不變期間命其補正
(C)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D)應受送達人拒收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留置於該管轄區內地政事務所,經 10 日後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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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8), C(1173), D(29), E(0) #2167573
統計: A(45), B(58), C(1173), D(29), E(0) #2167573
詳解 (共 4 筆)
#4165609
A)當事人得合意使用表格化書狀,以簡化程序勞費
第 436-10 條
(使用表格化訴狀)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定 20 日不變期間命其補正
第 121 條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
補正。
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
補正。
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C)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第 137 條(補充送達)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D)應受送達人拒收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留置於該管轄區內地政事務所,經 10 日後發生送達之效力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
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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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542
(A)
第 四 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 436-8 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
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36-10 條
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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