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見乙所有之鸚鵡十分可愛,乃趁乙不在場時,擬將該鸚鵡帶回家給其兒子丙賞玩,當其打開鳥籠正在抓該鸚鵡時,不慎讓該鸚鵡飛走不再返回,甲的行為應如何評價?
(A)成立普通竊盜未遂罪
(B)因尚未建立自己對鸚鵡之持有支配關係,而鸚鵡已飛走不再返回,故為毀棄一般物品罪
(C)過失毀損,為刑法所不罰
(D)成立破壞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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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1), B(218), C(89), D(33), E(0) #1283389
統計: A(761), B(218), C(89), D(33), E(0) #1283389
詳解 (共 3 筆)
#1397441
竊盜成立既遂需破壞舊持有關係,建立新持有關係為要件,且須具備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所以甲雖然破壞了乙的持有關係,但沒有持有(鳥已飛走),所以只能成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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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944
(A)成立普通竊盜未遂罪(O;已著手[開鳥籠],但無法支配鳥[已飛走])
(B)因尚未建立自己對鸚鵡之持有支配關係,而鸚鵡已飛走不再返回,故為毀棄一般物品罪(X;鳥籠及鳥未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故非毀棄罪)
(C)過失毀損,為刑法所不罰(X;單獨此句為正確,但甲之行為非過失毀損,而是竊盜未為遂)
(D)成立破壞安全設備之加重竊盜未遂罪(X;鳥籠非安全設備)
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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