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見乙被一群不良少年追殺,倉皇逃命,為救乙脫離危險,乃將乙推入甲經營的豬肉攤內隱蔽,乙因而頭部撞到肉攤受傷。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係屬緊急避難之行為
(B)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不該當傷害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C)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之行為
(D)甲救乙之行為,因有造成乙受傷,故仍應承擔傷害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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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6), B(72), C(71), D(43), E(0) #1283380

詳解 (共 3 筆)

#1575258
甲救乙:正當防衛甲救乙致其受傷: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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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091

緊急避難=>正對正

正當防衛=>正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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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714

(A)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係屬緊急避難之行為(O;無現在不法之侵害,故為緊急避難)
(B)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不該當傷害罪之客觀構成要件(X; 得為傷害罪之客觀構成要件)
(C)甲救乙致乙受傷之行為,係屬正當防衛之行為(X;參考選項A)
(D)甲救乙之行為,因有造成乙受傷,故仍應承擔傷害罪責(X;緊急避難原則不罰)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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