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哪一項非教師法第 17 條所規定教師所應負有的義務?
(A)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 參與學校招募新生之活動
(C)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D)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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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4127), C(500), D(261), E(0) #1306738

詳解 (共 2 筆)

#1360274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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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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