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有些債權受償順序與 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B)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退休金。
(C)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資遣費。
(D)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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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65), C(32), D(108), E(0) #102207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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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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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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