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B)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
(C)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
(D)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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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32), C(219), D(32), E(0) #1022070

詳解 (共 3 筆)

#1526945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三十一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經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

二、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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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得
     繼續為原有之使用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
         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用途。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
         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本府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
         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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