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老師如果有相當證據懷疑學生攜帶危險與違禁品時,可以怎麼做?
(A)經司法機關允許後搜查書包
(B)邀請學生代表及其他教師在場會同進行搜查
(C)經校長核定後進行搜查
(D)立即要求沒收違禁品並直接移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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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8463), C(558), D(1012), E(0) #1995544

詳解 (共 9 筆)

#3359469

法條來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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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4414
第三人陪同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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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6649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111.02.11 修正  資料來源

節錄一些與國小相關部分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1. 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
  2. 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1. 宿舍檢查:國民中小學進行檢查時,則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
  2. 違禁物品檢查: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3. 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申訴等進行時,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

三十、違法物品處理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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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572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白話文:為了維護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格發展權,教師和學校不得隨意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白話文:在合理懷疑(有相當證據)的情況下,學務處(訓導處)必須經由第三人陪同才可以檢查學生的私人物品。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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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8451
搜東西要有證人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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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007
法規名稱: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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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校園安全檢查之進行方式
    為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學校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下列各款之安全檢查:
(一)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學校應指定二位以上人員進行檢查,並依被檢查學生意願,得由一至二位當時在校之學校教職員或學生陪同;他人生命、身體有遭受緊急危害之虞時,免除陪同人員。
(二)對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陪同;高級中等學校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或學生家長代表陪同;國民中小學進行檢查時,則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代表陪同。學校指定人員進行前項第一款之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希望在場時,應同意其在場。學校進行第一項之檢查時,應全程錄影,檢查結束後,應記錄檢查結果並保存;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本點影像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影像資料及檢查結果紀錄,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 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學校之錄影設備、資料保存備份方式及影像資料調閱,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規定辦理。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影像資料之義務。學校依第二十九點或本點規定所為之校園安全檢查,縱使未發現第三 十一點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列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仍為合法之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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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學校視其情節,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學校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 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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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有相當證據懷疑學生攜帶危險與違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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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搜書包會觸犯法律 要有第三方看著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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