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戶籍更正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更正登記
(B)更正登記本人不為申請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C)現戶戶籍資料錯誤,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由發現錯誤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D)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統計: A(36), B(341), C(156), D(75), E(0) #3126709
詳解 (共 4 筆)
(A)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戶籍法施行法第15條
1.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戶籍更正登記
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 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 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 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 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 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提出前項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1款及第6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 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更正出生年月日證件所載歲數,以國曆足歲計算。證件僅載有歲數者,以其發證或建立之民國紀元減去所載歲數,推定其出生年次。但民前出生者,以證件所載歲數,減去發證或建立時之年份,再加1計算。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可免提)。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