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外國人歸化者,自歸化生效日起,即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鄉民代表
(B)鄰長
(C)特派之人員
(D)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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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423), C(40), D(74), E(0) #3126704
統計: A(27), B(423), C(40), D(74), E(0) #3126704
詳解 (共 4 筆)
#6076632
鄰長為義務性之榮譽職務,以服務左鄰右舍為其工作內容,並非大法官釋字第42號解釋所稱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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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160
國籍法
第 10 條
1.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C)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D)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A)╴簡稱:民代。
2.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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