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外國人歸化者,自歸化生效日起,即得擔任下列何種公職?
(A)鄉民代表
(B)鄰長
(C)特派之人員
(D)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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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423), C(40), D(74), E(0) #3126704

詳解 (共 4 筆)

#6076632

鄰長為義務性之榮譽職務,以服務左鄰右舍為其工作內容,並非大法官釋字第42號解釋所稱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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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160

國籍法

第 10 條
1.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C)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D)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A)╴簡稱:民代。
2.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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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058
國籍法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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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000
國籍法   第 10 條 1.外國人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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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21292
未解鎖
法規名稱:國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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