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種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 許可?
(A)臺南市新營區區長
(B)臺灣大學校長
(C)離職逾四年之高雄市市長
(D)內政部政務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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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0), C(24), D(966), E(0) #943379

詳解 (共 6 筆)

#2317429
(B)國立大學校長屬簡任11職等以上,赴大陸前報內政部許可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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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884
已經離職滿3年就可以不經申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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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473
兩岸條例第9條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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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085
高雄市不是直轄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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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578

兩岸條例第九條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

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
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者外,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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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662

那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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