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乙與甲約定,從下個月 1 日起讓甲無償使用乙閒置土地來種植蔬菜或植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間的契約在交付土地前尚未成立
(B)甲原本表示要借用土地種植,卻在土地上蓋起鐵皮屋供自住之用,乙得終止契約
(C)乙因長居國外的兒子突然歸國,需要在土地上建屋居住,乙得向甲表示終止契約
(D)乙若因過失未告知土地的土質對某些植物並不適合,導致甲種到不適合植物無法收成受到損害,得請 求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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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 B(34), C(71), D(658), E(0) #160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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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773
(A) §464: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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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778
民法第 464 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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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4073
第466條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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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3454
(A)甲與乙間的契約在交付土地前尚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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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136
貸與人故意不吿知借用物之瑕疵負損害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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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810
選項要看清楚 故意 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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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5550
(A)甲與乙間的契約在交付土地前尚未成立
使用借貸為要物契約,必須有交付行為才會成立。
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B)甲原本表示要借用土地種植,卻在土地上蓋起鐵皮屋供自住之用,乙得終止契約。
借貸人違反約定使用,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

(C)乙因長居國外的兒子突然歸國,需要在土地上建屋居住,乙得向甲表示終止契約。
因兒子突然歸國,為不可預知情勢,待與人得終止契約。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D) 乙若因過失 故意未告知土地的土質對某些植物並不適合,導致甲種到不適合植物無法收成受到損害,得請求乙賠償。
貸與人對物之瑕疵,只付故意瑕疵擔保責任。
第 466 條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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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96613
未解鎖
第 464 條   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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