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對公務員所為年終考績丙等之核定
(B)行政機關出借宿舍給所屬公務員
(C)對公務員作出記大過一次之懲處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其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2240), C(43), D(211), E(0) #2822921

詳解 (共 5 筆)

#5476736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0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規定之原眷戶,所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並享有「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是否屬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所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嗣後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以發生出租、頂讓或不同意改建等法令上之原因,註銷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 (指「承購依該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124條除斥期間之適用?

決      議:

民國85年2月5日公布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乃法律直接賦予具有原眷戶資格者之公法上權益。此項公法上權益以具該條項所稱之「原眷戶」資格為其要件。所稱「原眷戶」,依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其資格之取得,實由於主管機關配住而來,此配住關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之國庫行政而發生,係私法關係,非公權力之作用。是原眷戶領有眷舍居住憑證,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並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如原眷戶違反法令出租或頂讓所配住之眷舍予第三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收回該眷舍,係終止該配住宿舍之私法關係。其進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原眷戶權益前者乃為私法作用,自無廢止授益行政處分之問題後者係因該受配住眷舍者已不符眷改條例第3條第2項所稱「原眷戶」之要件,而予以註銷原眷戶權益,雖屬侵益處分之作成,然非授益處分之廢止,無行政程序法第124條之適用。至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註銷原眷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則是在眷改條例規範之公法關係上,法律賦予主管機關對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權限。主管機關作成註銷處分,該處分直接使眷舍居住憑證失其效力及原眷戶權益喪失,並未廢止任何授益處分,亦無行政程序法第124條之適用

35
0
#5262281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0 月份第 ...
(共 6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5501380
D: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306號...
(共 1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5973743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內容介紹:

「1、政府實施全民健保,以提供全民醫療保健服務為目的,而醫療保健之服務,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係由保險人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被保險人提供之,故為健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被保險人提供完善之醫療保健服務,有效管理醫事服務機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6條第1項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管辦法以為規範。上述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47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特定情事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一定期間;此項公法上應為不利處置之強制規定有規範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效力,並及於負責醫事人事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具有剝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事人員及負有行為責任醫事人員請求醫療保健服務給付之法律效果,固屬對醫事人員不利之行政處分(D)。」

來源: 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823&p=1&chksum=Super168947640Talk
 

8
0
#5288201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共 4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58790
未解鎖
純筆記,和解答無關   &nb...
(共 3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5769921
未解鎖
12.     ...
(共 10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