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行政程序法第14 條之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應如何主張?
(A)向共同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不得聲明不服
(C)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復查
(D)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 B(160), C(27), D(35), E(0) #304892
統計: A(73), B(160), C(27), D(35), E(0) #304892
詳解 (共 2 筆)
#1554095
行政程序法第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2
0
#1028133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