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管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管束人不服管束措施,應即時提起抗告
(B)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C)執行機關無須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指定之親友
(D)管束時間,不得逾 24 小時,但必要時得再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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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4162), C(166), D(700), E(0) #2781103
統計: A(635), B(4162), C(166), D(700), E(0) #2781103
詳解 (共 5 筆)
#5320727
第9 條 (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第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之限制)
I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II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35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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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271
❌(A)受管束人不服管束措施,應即時提起抗告聲明異議(行執9)
⭕(B)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C)執行機關無須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或其指定之親友(行執35)
❌(D)管束時間,不得逾 24 小時,但必要時得再延長之(行執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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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2389
A)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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