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將蘋果樹種在乙的土地上,3 年後蘋果樹結果,請問樹上的蘋果應該為何人所有?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無法判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0), B(2428), C(31), D(21), E(0) #1410138

詳解 (共 2 筆)

#1530361

甲未經乙之許可,在乙之土地上種植蔬菜,並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該尚未採收之蔬菜賣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蔬菜為甲所種植,故甲為蔬菜之所有權人 
(B)
丙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故丙取得蔬菜所有權 
(C)
蔬菜長在乙之土地上,乙為蔬菜之所有權人 
(D)
丙因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故得對乙主張採收之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5 年 - 105高考三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53618

答案:C  參考: 甲所有之母雞進入鄰宅之乙之庭院下蛋,雞蛋所有權屬何人?

例題:甲於乙之土地上種植果樹,試問:

(一)所產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二)如果果實落入鄰地,其所有權屬於何人?

Ans: (一)所產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1.設甲為無權私自種植果樹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而果樹與果實均為出產物,並且尚未分離,故其均為不動產之部份。而土地之所有權是屬於乙,故果實與果樹之所有權均為乙所屬。  收取權部份,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由此可推民法係採原物主義,而不採生產主義,即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收取權為原物所有人擁有。故所產果實屬於乙。

(除原物所有人之外還有1.享有一定物權之人,如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用益債權人。

                      2.一定親屬關係之人,親權人、監護人) 2.設甲為有權種植果樹,收取權為甲所有。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而果樹與果實均為出產物,在其採收之前均尚未分離,故其均為不動產之部份。而土地之所有權是屬於乙,故果實與果樹之所有權均為乙所屬。 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收取權為原物所有人擁有。(除原物所有人之外還有1.享有一定物權之人,如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用益債權人。2.一定親屬關係之人,親權人、監護人)甲將果實採收之後,果實與果樹分離後,甲即取得了果實的所有權。 (二)如果果實落入鄰地,其所有權屬於何人? 1.果實為無人力自然掉落 依民法第798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故若是落於鄰地之果實其所權,歸屬於鄰地之所有權人。 2.果實為人力影響致掉落 有學者認為為貫徹立法目的,即使人力影響亦應包括在內,但鄰地所有人自己或指使他人搖動者,則非自落。(王澤鑑,民法物權第一冊<通責、所有權>),但亦有學者認為,出於人力,無論是經由樹木所有人、鄰地人、或第三人所為,均無本條之適用(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故果實所有權屬於乙。

承租乙之土地種植果樹,樹上結實累累,該樹上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A)
 
(B)
 
(C)
甲乙分別共有 
(D)
甲乙公同共有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7 年 - 97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佐級#4816

答案:B

民法第766 (所有人之收益權)

物之成分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屬於其物之所有人。

所有權與收取權不同,本題果實的確歸乙所有,但有收取權者為甲。

甲若沒有收取權,而摘乙的果實,會侵害到乙地所有權。可依民法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甲租乙之 A 地種植果樹,甲不慎將一棵果樹種植至相鄰的 B B 地屬丙所有,該棵果樹若結果時,誰有摘取權利? 
(A)
 (B) (C) (D)甲與丙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9 年 - 099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佐級晉員級☆☆#4842

答案:C

因為B地屬丙所有,所以果樹是丙的 而且甲沒有跟他租,所以甲沒有收取權。

66 (物之意義(一)-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故民法上之不動產計有:
1.
土地:人力所能支配之地表及其一定範圍內之上空與地下。
2.
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釋字第九十三號) 依此解釋,定著物之主要特徵如下:   (1)須非土地之構成部分:定著物為獨立於土地之外之不動產,故土地之構成部分,非土地之定著物。   (2)須繼續附著於土地:如僅暫時附著於土地者,例如臨時搭建之工寮、售票亭、樣品屋等,均非定著物。   (3)須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亦即具有獨立使用價值。   (4)須密切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其所在:雖繼續附著於土地,但如容易移動其所在,例如活動房屋,則非定著物。
3.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民法六六條二項)。所稱不動產,指土地而言。 例如土地上種植林木等出產物,尚未分離前仍屬於土地之一部分,無獨立之所有權。 甲未經鄰人乙之同意,擅自在乙之 A 地上興建 B 屋及種植 C 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
屋及 C 樹均屬甲所有 
(B)B
屋及 C 樹均屬乙所有 
(C)B
屋屬甲所有,C 樹屬乙所有 
(D)B
屋屬乙所有,C 樹屬甲所有

104 年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24436

答案:C 乙可向甲請求拆除B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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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626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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