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認領其非婚生子女乙,關於認領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領登記,以甲或乙為申請人
(B)甲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無須戶政事務所核准
(C)如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登記
(D)戶政事務所查驗認領登記之證明文件後,得以影本留存,無須留存文件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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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20), C(55), D(348), E(0) #322513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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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戶籍法第30條: 認領登記,以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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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順序。認領人不申請→被認領人才可以申請
【B】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才能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C】(首要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應為認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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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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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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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認領登記並非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所以得以影本留存。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戶籍登記
第 14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留存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者,得以相關機關通報文件留存;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得以職權調查之文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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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028

(A)戶籍法第 30 條: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甲)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乙)為申請人。先甲後乙,有順序性;而非甲乙其中之一。

(B)戶籍法第 47 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要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C)戶籍法第 48-2 條: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結婚不包含在九個項目中,所以不能逕行登記


(D)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申請人依前條規定 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 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影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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