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三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B)區分所有權人依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納
(C)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D)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一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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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92), C(3183), D(251), E(0) #2525526

詳解 (共 8 筆)

#5645395
12 關於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三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18一年內)
(B) 區分所有權人依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納(§18區分所有權人)
(C)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19答案正確)
(D) 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一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21逾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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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7906
公寓§18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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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年(B)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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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226
(A)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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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6197

(A)預收「一年」管理費,而非「三年」。


(D)遲繳「逾二期」,而非「逾一期」。

公寓第18條:公共基金之來源、儲存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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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
管理維護事項,
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ㅤㅤ
第21條:積欠公共基金或應負擔之費用之催討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
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
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
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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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公寓 第18條1項:公共基金來源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C)公寓 第19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設定負擔


(D)公寓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應分擔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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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339
(A)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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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9281
(A)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三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
(B) 區分所有權人依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繳納。>>>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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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18條
1.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2.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4.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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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O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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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一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已逾二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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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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