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經營修車廠,知悉其子 A 偷竊汽車後,為避免警方追查,遂幫忙 A 將該車改色噴漆,以掩人耳目。
有關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所為足以妨害警員依法執行偵查職務,應論以妨害公務罪
(B)該汽車乃 A 犯竊盜案件之證據,甲將之改色噴漆,為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成立湮
滅刑事證據罪
(C)甲與 A 具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甲圖利其子 A 而犯湮滅刑事證據罪,依刑法第 167 條之規定,減
輕或免除其刑
(D)對甲而言,該汽車乃他人犯竊盜罪所取得之贓物,甲改色噴漆以藏匿之,並成立寄藏贓物罪,但
依刑法第 351 條規定,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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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27), C(49), D(95), E(0) #906308
統計: A(403), B(27), C(49), D(95), E(0) #906308
詳解 (共 7 筆)
#1465655
從而,妨害公務罪必以施強暴協迫之不法腕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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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927
(A)錯,本案無下列情形:
刑法第 135 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聚眾妨害公務罪)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或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第 139 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 141 條 (侵害文告罪)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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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003
補充
選項(D)中刑法35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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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150
寄藏就是受寄或藏匿,實務解釋凡為他人保管,足以使失主難以發現之行為,足構成之,不以單純受寄託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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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7227
有人願意解析一下d選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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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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