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上各級地域團體應享有就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並具有自主組織權,方得為地方自治團體 性質之公法人
(B)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公法人之地位
(C)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省作為地方層級,仍具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與自主組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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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8), C(28), D(707), E(0) #2823116

詳解 (共 4 筆)

#5271297
釋字第 4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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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589
地方制度法第2條: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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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9666
因為省已經虛級化,屬行政院之派出機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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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253

地方自治團體

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自治事項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委辦事項

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核定

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備查

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去職

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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