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行政執行法,關於代履行費用與怠金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B)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C)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逾期不履行,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D)如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得再行查封,以利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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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4), B(98), C(2347), D(51), E(0) #2673702

詳解 (共 3 筆)

#4638022

(A)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第2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之規定執行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2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之規定執行之。

 

 

 

(B)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不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5

行政執行法 第 15 條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V(C)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逾期不履行,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1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處置)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I.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C)

 

II.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D)如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再行查封,以利參與分配。

 

不得再行查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6

行政執行法 第 16 條

(禁止重複查封)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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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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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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