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遞送普及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遞送郵政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各款之郵件
(B)應服務之範圍含國內及國外
(C)因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得停辦遞送普及服務
(D)遞送郵件之種類含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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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5074), C(376), D(174), E(0) #3020768
統計: A(206), B(5074), C(376), D(174), E(0) #3020768
詳解 (共 3 筆)
#5831601
郵政法 第 5-1 條
1-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2-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3-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4-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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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898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1 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應確保提供國內之遞送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之遞送普及服務,指於國內就下列各款,永久提供品質良好、價格允當之基本遞送服務:
一、單件不逾二公斤之函件。
二、單件不逾二十公斤及長寬高合計不逾一百五十公分之包裹。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中華郵政公司應提供前項普及服務。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
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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