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憲法增修條文第5 條有關大法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設大法官15人,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
(B)民國92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8人任期4年,其餘大法官任期8年
(C)大法官任期8年,得連任之
(D)並為司法院正、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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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39), C(4317), D(170), E(0) #133545

詳解 (共 4 筆)

#470913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2 項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
、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3 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
,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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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482
大法官八年 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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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529
C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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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174
所以,民國92年起,司法院院長 副院長 ,任期四年?
是這樣的意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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