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銀行核給 或展延客戶交易額度時,應確認核給客戶之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不得超過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之多少比率?
(A) 100%
(B) 150%
(C) 200%
(D)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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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240), C(253), D(3814), E(0) #2106999

詳解 (共 4 筆)

#4326923

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之客戶,提供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銀行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銀行核給或展延客戶交易額度,應確認核給客戶之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包括避險額度與非避險額度),不得超過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之百分之二百五十。

(一)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隱含賣出選擇權之匯率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但不包括陽春型遠期外匯、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客戶除給付權利金外並無任何給付義務之組合式匯率選擇權商品。

(二)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係指客戶及其連帶保證人於該銀行之存款、有價證券及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已繳交之保證金,前述流動性資產如有設質者,設質目的以提供該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擔保為限。

(三)銀行展延客戶交易額度,應依據最近六個月內客戶可驗證往來資力之變化情形,酌予調整交易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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