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下列敘述有關重購之土地規定,何者錯誤?
(A)改作其它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B)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禁止移轉
(C)5 年內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D)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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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941), C(153), D(153), E(0) #3219708

詳解 (共 1 筆)

#6077040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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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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