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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8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土地複丈101-175#7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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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8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土地複丈101-175#77225 |
科目:
測量助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辦理「108 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筆試試題-土地複丈101-175#77225
年份:
108年
科目:
測量助理
124. 受囑託辦理再鑑界之機關其辦理再鑑界之項目,下列何者有誤
(A)查調原鑑界資 料,並會同原機關指界作成紀錄
(B)訂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通知原鑑界 機關、申請人或代理人及關係人到場會同
(C) 與原鑑界成果不相符者,應保留原 鑑界機關之界標與重新測設界址相為比較
(D) 再鑑界土地複丈成果圖應記載界 址點、圖根點及其他永久性地物之關係位置。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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