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集會遊行法之申復效力及救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作出不予許可之通知後,應向彰化縣政府申復
(B)對基隆市警察局作出不予許可之通知後,應向內政部警政署申復
(C)申復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D)申復之提出,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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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7), B(674), C(131), D(120), E(0) #3461382
統計: A(957), B(674), C(131), D(120), E(0) #3461382
詳解 (共 4 筆)
#7220883
(A) 應向彰化縣警察局申復
集會遊行法申復 2、2、2
負責人收受同書2日內提出原主管機關
原主管認為無理由,2日內送上級警察機關
上級警察機關2日內決定
第 1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檢送。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二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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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9714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第 1項
1.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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