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承攬人所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乃係一種法定責任
(B)承攬人所應負之瑕疵擔保責任,乃係一種無過失責任
(C)工作物若有瑕疵,縱無法修補,定作人僅得請求減少報酬
(D)工作物若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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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97), C(307), D(12), E(0) #3358788
統計: A(18), B(97), C(307), D(12), E(0) #3358788
詳解 (共 2 筆)
#6305297
正確答案是 (C)。
選項 (A) 的解釋
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民法上的法定責任,不論當事人有無約定,承攬人都應負此責任。
選項 (B) 的解釋
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瑕疵之發生是否可歸責於承攬人,承攬人都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選項 (C) 的解釋
工作物若有瑕疵,縱無法修補,定作人「非僅」得請求減少報酬。除減少報酬外,定作人尚得依民法第4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選項 (D) 的解釋
工作物若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瑕疵。此為定作人之權利。
補充說明
- 民法第493條: 「工作物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 民法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 民法第495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總結
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法定之無過失責任。定作人於工作物有瑕疵時,有多種權利可行使,並非僅能請求減少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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