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屬強制規定
(B)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免除其從速檢查通知義務
(D)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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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103), C(297), D(62), E(0) #1027028

詳解 (共 9 筆)

#1539567

(A)任意規定,可經由特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366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特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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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089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任意規定而非情形規定,故甲與乙事先即經個別商議,
約定甲就物之瑕疵無庸負責,則於甲善意時可免除甲就物之瑕疵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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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522
1.首先強制規定,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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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068
(A)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任意規定(B)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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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098
(A)民法第366條規定,瑕疵擔保責任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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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681
(B)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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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387
C民法第3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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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338
有人可以幫忙解說(A)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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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435

(A) 責任性質(錯誤)

  • 非強制規定: 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性質上屬於「任意規定」。

  • 法律理由: 根據 《民法》第 366 條,當事人可以用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法律尊重私法自治,只要雙方談好「現況交貨,不負瑕疵擔保」,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特約無效)。

(B) 損害賠償之請求(正確)

根據 《民法》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解析: 如果賣方「明知有漏水卻不說」,買方除了退貨或殺價,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C) 免除檢查通知義務(正確)

根據 《民法》第 357 條

「前二條之規定(即買受人的檢查通知義務),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 解析: 正常情況下買方要「從速檢查」,但如果賣方是「故意隱瞞」,法律就不會對買方這麼苛刻,即便買方沒及時發現,賣方還是要負責。

(D) 買受人之明知(正確)

根據 《民法》第 355 條第 1 項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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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9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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