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屬強制規定
(B)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C)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買受人免除其從速檢查通知義務
(D)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1), B(103), C(297), D(62), E(0) #1027028
統計: A(361), B(103), C(297), D(62), E(0) #1027028
詳解 (共 9 筆)
#1539567
(A)任意規定,可經由特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366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特約無效。
25
0
#1456089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任意規定而非情形規定,故甲與乙事先即經個別商議,
約定甲就物之瑕疵無庸負責,則於甲善意時可免除甲就物之瑕疵無庸負責
14
0
#1495681
(B)360
2
0
#1424387
C民法第357條
1
0
#1228338
有人可以幫忙解說(A)嗎? 謝謝
1
1
#7357435
(A) 責任性質(錯誤)
-
非強制規定: 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的規定,性質上屬於「任意規定」。
-
法律理由: 根據 《民法》第 366 條,當事人可以用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法律尊重私法自治,只要雙方談好「現況交貨,不負瑕疵擔保」,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則特約無效)。
(B) 損害賠償之請求(正確)
根據 《民法》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解析: 如果賣方「明知有漏水卻不說」,買方除了退貨或殺價,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C) 免除檢查通知義務(正確)
根據 《民法》第 357 條:
「前二條之規定(即買受人的檢查通知義務),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
解析: 正常情況下買方要「從速檢查」,但如果賣方是「故意隱瞞」,法律就不會對買方這麼苛刻,即便買方沒及時發現,賣方還是要負責。
(D) 買受人之明知(正確)
根據 《民法》第 355 條第 1 項: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