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
(B)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可以拋棄
(C)自由可以拋棄
(D)要約之拘束力,不得聲明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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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1), B(8), C(26), D(228), E(0) #1027020
統計: A(851), B(8), C(26), D(228), E(0) #1027020
詳解 (共 6 筆)
#3426908
(A)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
民法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B)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可以拋棄
民法第 16 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C)自由可以拋棄
民法第 17 條:① 自由不得拋棄。
(D)要約之拘束力,不得聲明不受拘束
民法第 154 條:①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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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356
民法154條但書,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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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465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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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227
| 第 147 條(伸縮時效期間及拋棄時效利益之禁止)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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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843
請問D.要約之拘束力,不得聲明不受拘束
是錯在哪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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