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應由何者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為死亡登記?
(A)檢察官
(B)警察機關
(C)法院
(D)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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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81), C(29), D(67), E(0) #2790584
統計: A(28), B(581), C(29), D(67), E(0) #2790584
詳解 (共 3 筆)
#5448186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第 37 條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第 38 條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第 39 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第 40 條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第 41 條
1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2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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