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應由何者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為死亡登記?
(A)檢察官
(B)警察機關
(C)法院
(D)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581), C(29), D(67), E(0) #2790584

詳解 (共 3 筆)

#5242247
第36 條 (死亡登記之申請人)死亡登記...
(共 2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169358
戶籍法§38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
(共 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448186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第 37 條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第 38 條

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第 39 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第 40 條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第 41 條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