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對於刑法上有關自首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甲於犯罪後以錄音的方式敘述自己犯罪經過,委託乙將之送往警察局,並隨後投案,甲此舉符合
自首之要件
(B)毒販甲之小弟乙赴警局告發甲之犯行,警察開始佈線調查時,此際甲自赴警局說明自己的販毒事
實,亦無自首之效力
(C)甲於傷害他人後自行申告犯罪,於偵查中甲潛逃國外,甲此舉不符自首之要件
(D)甲行賄公務員乙,要求乙為其違法變更地目。事成後,甲自首並接受裁判,法院以刑法第 62 條之
規定為「得減輕其刑」而未減輕甲之刑責,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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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93), C(155), D(538), E(0) #1849586
統計: A(128), B(193), C(155), D(538), E(0) #1849586
詳解 (共 10 筆)
#5063929
(D)甲行賄公務員乙,要求乙為其違法變更地目。事成後,甲自首並接受裁判,法院以刑法第 62 條之 規定為「得減輕其刑」而未減輕甲之刑責,並無不當
行賄公務員適用刑法§122第三項但書 但自首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122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自首:指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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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8061
補充3F
刑法62條特別規定
102、122、154還有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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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128
此題為法律明定必減或免除其刑
收詴自首必減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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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820
自首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故有主動投案且積極協助司法機關偵查、發見犯罪之意思,如偵查機關尚未發見犯罪可能性,而自己陳述犯罪發現可能性者,均適用之,不因事後是否有脫免逮捕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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