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承上題,如有某政黨基於為國舉才之目的認此一規定過於狹隘屬違憲而欲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該「政黨本身」於我國現制乃居於「準國家機關」之地位,因之可以「機關」名義聲請該法條違憲
(B)該政黨已取得黨籍立法委員之連署,人數逾現有立法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即可以政黨名義聲請釋憲
(C)本法於立法院修法時因「程序委員會」拒絕將此一修法議案排入立法院院會議程,即屬「修法未 果」,該政黨因此即可以政黨名義聲請釋憲
(D)本案該政黨於其提名非屬其黨籍之候選人而被主管機關拒絕登記後提起訴訟,得在窮盡救濟途徑 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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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227), C(179), D(1242), E(0) #62782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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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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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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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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