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某甲遷出某戶後失蹤,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遷出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
(A)本人死亡時,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B)應為公示催告
(C)逕行為之
(D)辦理死亡宣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2), B(215), C(155), D(8), E(0) #2573288
統計: A(512), B(215), C(155), D(8), E(0) #2573288
詳解 (共 7 筆)
#5118780
這題我看得霧煞煞,這題的答案是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適用沒錯,推回去看戶籍法第46條⋯說的是「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這讓我很疑惑,所以就用了刪去法。
D➡️不可能直接辦理死亡登記
C跟B➡️依戶籍法第48條之2第7款規定,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所以不能直接逕行為之,也不是用「公示催告」的方法。所以也刪掉。
以下放上相關法條:
戶籍法第46 條
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有人跟我一樣疑惑,或是可以直接解答A選項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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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2057
題目是問「遷出登記」➡️遷徙登記
甲搬家後(遷出某戶)就失蹤了,沒有在法定時間內辦理遷徙登記
所以
(A)遷徙登記為變更登記(戶籍法第21條)➡️而甲爲戶籍法第46條的申請人(本人)
但甲失蹤➡️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一項,本人「死亡或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B)跟(C)為遷徙登記➡️戶籍法第48-2條
(B)應經「催告」非公示催告
(C)「應」逕行為之
(D)「不可以直接」辦理死亡宣告,題目只出現「未於法定期間(三個月)」,一般失蹤要七年才可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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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5185
O從登記事項乃依附主登記事項
主登記事項依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對原登記事項加以變更,更正,廢止,撤銷登記
O遷出登記係因遷出原鄉(鎮市區)之事實行為,以達三個月以上,依法定期間內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及遷入登記
O變更登記係因事實上事實上原因有所變更而為變更登記 ; 將原登記事項變更為新登記事項 (21;46;48-2(8);細19i)
帶入本題
原則上,甲遷出後(三個月以上)應於法定期間內為遷出登記,惟甲失蹤未於法定期間內登記,精粹告後仍不為登記,戶政事務所應逕為遷出登記
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登記後,應通知本人,但本人失蹤而不能通知,依照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本人因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戶政事務所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
(甲因為遷出原鄉之事實上變更,而就原登記事項變更為新登記事項,就從登記而言為 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依職權行駛需通知本人,本人死亡或失蹤,則通知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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