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丙、丁為 A 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為基地的共有人,乙將其基地應有部分與專有部分賣
給戊,丁得否主張先買權?
(A)得依民法規定主張先買權
(B)得依土地法規定主張先買權
(C)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主張先買權
(D)不得就基地應有部分主張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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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34), C(132), D(2488), E(0) #668936
統計: A(107), B(434), C(132), D(2488), E(0) #668936
詳解 (共 4 筆)
#1146367
基地持分出賣時,基地上建築物之專有部分所有人有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有優先購買權。但其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有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否則不得以其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而主張對出賣之基地持分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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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292
民法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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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305
我單純賣我家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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