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規約草約訂定者,下列何
者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
(B)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C)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
(D)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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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79), C(2158), D(115), E(0) #668935
統計: A(164), B(79), C(2158), D(115), E(0) #668935
詳解 (共 4 筆)
#1116458
(A)共有部分
(B)共有部分
(C)約定專有部分
(D)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供專有部分及約定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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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483
依法規定「屋突」應為作為建物設備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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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指的「屋突」,其實就是法規裡所稱「屋頂突出物」的簡稱,其實抬頭看看屋外其他建築的頂樓,或是觀察自家的屋頂,都會有一處突出的量體。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明文定義,「屋頂突出物」為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僅作為
(一)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及機械房。
(二)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
(三)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設備、淨水設備、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
(四)突出屋面之管道間、採光換氣或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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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Nvpj6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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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981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B)。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D),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另外A以說明是"共有部分"之屋突
另外A以說明是"共有部分"之屋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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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242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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