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因重大瓦斯氣爆引發火災肇致該公寓大廈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擬進行重建 時,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A)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
(B)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當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法定會議之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 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D)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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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9), B(273), C(389), D(270), E(0) #668937

詳解 (共 5 筆)

#4255080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因重大瓦斯氣爆引發火災~所以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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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000

因為是發生火災需要重建,所以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之情形,

故無須經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答案A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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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368
第 13 條 (必須重建之法定事由) ...
(共 1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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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683

第14條


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重建時,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 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 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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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248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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