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丙三人共有座落於高雄之土地,出租於丁,月租金 60 萬元,丁因周轉困難,遲未給付。甲向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丁支付 60 萬元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無須與乙、丙共同起訴
(B)甲須與乙、丙共同起訴
(C)甲僅得按其應有部分單獨起訴
(D)該租金債權屬於可分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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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830), C(188), D(33), E(0) #683042

詳解 (共 3 筆)

#1001285

民法第821條本文: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本條就共有物所得行使的權利,除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外,尚包括774.794.795等相鄰關係請求權

但不包括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之請求權,此部分各共有人僅得就應有比例向第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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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869

這題光用選項就可以篩選出來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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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905

這題應該是用連帶債權的法條

因為這是甲乙丙三人對丁有連帶債權,而金錢之債屬於可分之債。
應該是適用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所以一人起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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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72765
未解鎖
舉例: 假設A、B、C三人對D主張連帶債...
(共 1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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