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乙、丙三人共有座落於高雄之土地,出租於丁,月租金 60 萬元,丁因周轉困難,遲未給付。甲向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丁支付 60 萬元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無須與乙、丙共同起訴
(B)甲須與乙、丙共同起訴
(C)甲僅得按其應有部分單獨起訴
(D)該租金債權屬於可分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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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830), C(188), D(33), E(0) #683042
統計: A(271), B(830), C(188), D(33), E(0) #683042
詳解 (共 3 筆)
#1001285
民法第821條本文: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本條就共有物所得行使的權利,除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外,尚包括774.794.795等相鄰關係請求權
但不包括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之請求權,此部分各共有人僅得就應有比例向第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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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869
這題光用選項就可以篩選出來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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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905
這題應該是用連帶債權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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