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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41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41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13 甲公司為乙、丙公司之控制公司。甲公司行使控制力使乙公司以超出市價兩倍之價格,大量向丙公 司進貨,此項交易造成乙公司虧損達新臺幣 2.2 億元,且於年度終了前未給予乙公司任何補償。請問 下列何者非為得以自己名義向甲公司請求賠償之人?
(A)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計 15 個月之股東 A
(B)持有乙公司之債權達乙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一之債權人 B
(C)乙公司本身
(D)擔任乙公司之獨立董事計 18 個月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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