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出租並交付給乙占有使用,雙方以口頭約定租期 2 年,每月租金 1 萬元,未簽訂書面之租賃契約。甲嗣
將其 A 地贈與給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A 地
(B)乙於丙取得 A 地所有權後,應向丙按月支付租金
(C)甲、乙租約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D)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 1 年者,應經公證。未經公證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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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69), C(477), D(75), E(0) #980159
統計: A(57), B(169), C(477), D(75), E(0) #980159
詳解 (共 8 筆)
#1861833
第422條
不動產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為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所以C對
A:丙得向乙主張767條1項請求返回A地,因為此處不定期租賃,不適用425條第1項規定
B:不適用425條第1項規定,自然丙不當然繼承原出租人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所以丙也沒有請求支付租金的權利
D:經不經公證,跟定不定期應該沒有關聯,超過1年又沒訂立字據,就是視為不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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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039
(B)乙於丙應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得向丙按月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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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320
(C) (D)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422)
(A)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425)
因甲乙間之租約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依民法425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未定期限,並不適用,因此丙得請求乙返還A地。
(B)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民297)
本題中甲或丙未使乙知悉A地所有權已移轉於丙,應改向丙支付租金,因此債權之讓與對乙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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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991
(B)應解為此租賃契約僅存在於甲乙之間,故乙仍應向甲給付租金
(D)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故沒有要求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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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244
A:#425(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及其例外)
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3人,其租賃契約,對於
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Ⅱ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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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245
C:#422(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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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09
這題有點怪,
(B)乙於丙取得 A 地所有權後,應向丙按月支付租金
何謂乙不知道? 未明述內容即表示??? 即便是反面解釋乙於丙取得 A 地所有權後,應向甲按月支付租金,也不見得對。因為炳已取得所有權,又買賣不錯租賃原則。
(C)甲、乙租約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去頭去尾就算錯,可能國考有90%的題目都要送分!!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口頭),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這句話至少對了90%,也沒有錯誤引用,何來錯誤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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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044
AB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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