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鄉公所對鄉民代表會議決鄉總預算案,認部分窒礙難行,提起覆議,而代表會對覆議案逾期未議決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公所應如何因應?
(A)重新提出覆議案
(B)先行公布無窒礙難行部分,以利政務推動
(C)如會計年度已開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可先行動支
(D)如年度開始 3 個月後仍未完成審議,得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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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98), C(45), D(1094), E(0) #3151499
統計: A(54), B(98), C(45), D(1094), E(0) #3151499
詳解 (共 5 筆)
#5940580
13 鄉公所對鄉民代表會議決鄉總預算案,認部分窒礙難行,提起覆議,而代表會對覆議案逾期未議決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公所應如何因應?
地制法 第39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A】
第40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C】
(二)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D】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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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766
(A)因為預算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就要重行議決➡️重行議決不能為相同決議,亦不得再提覆議
(B)法條沒有說這東東
(C)地制40➡️若會計年度開始,預算未審議完成➡️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需審議完成使得動之
(D)地制40.5準用40.4➡️肯定是經費被刪減,才會造成窒礙難行➡️就可以用40.4(報行內縣,邀集有關機關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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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895
這題問的是覆議,40條不是在講覆議,39條才是,為何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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