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A)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至文具行採買公務用之文具,因排隊問題與 A 發生爭執,A 一時 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B)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親送急件之公文至警政署,於路上不慎與 A 發生擦撞,A 一時不 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C)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在車禍現場,誤認路過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之行人 A 為現行犯,乃表明來 意後欲逮捕 A,A 自認無辜不願意被警察逮捕,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D)員警身穿便服混入賭場中,以行蒐證。正當其蒐證完畢欲逮捕賭場負責人 A 而大喊「通通不要動」 時,A 誤認員警為其仇家,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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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68), C(822), D(92), E(0) #279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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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執行職務」限於國家具體的職務執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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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5: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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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甲為某派出所所長,因派出所人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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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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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是為了實現國家的具體意志,針對特定人或事物執行公權力,且必要時可以施以強制手段。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公權力合法之行使、國家或機關執行作為的威信及國家權力的壟斷,故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罪之公務員的定義應在規範目的下解釋。行為人成立本罪是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或脅迫,職務之「適法性」與否應自公務員所執行職務之具體內容,依據執行職務時相關法令規定客觀判斷,不僅公務員對該等職務須具有權限,且該特定職務行為屬於公務員具體權限之內容。強暴是針對執行公務者直接或間接施以對其身體的影響,目的是阻礙公務執行或令公務難以執行。倘僅是以消極之不作為、不予配合或反射性阻擋者,不屬之。脅迫是對公務員告知即將付諸實行的暴力行為,是精神上的影響,其強制作用必須發生於執行職務時。因本罪是強制罪的特別規定,對妨害公務的脅迫不應只是敏感的惡害,而是含有暴力性質的脅迫。新法增訂行為人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屬加重的妨害公務執行行為,目的是保障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的生命與身體健康。

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執行罪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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