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被告不負舉證責任?
(A)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抗辯該消費借貸債權之成立,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
(B)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抗辯該委任關係存在之事實
(C)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之行為有害及債權,基於民法第 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債權之訴,關於該形成權已逾除斥期間之事實
(D)原告因被告駕駛汽車發生車禍而受傷,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關於因果關係之存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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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27), C(473), D(1289), E(0) #2796754
統計: A(92), B(127), C(473), D(1289), E(0) #2796754
詳解 (共 7 筆)
#5276481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應負舉證之責任,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存在,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行為人有故意、過失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主張侵權行為之人須先就上述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此為我國審判實務上對於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一向通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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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021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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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907
被告不負舉證責任→對被告不利,對原告有利
(A) 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被告抗辯該消費借貸債權之成立,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事實→對被告有利,對原告不利
(B) 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抗辯該委任關係存在之事實→對被告有利,對原告不利
(C) 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之行為有害及債權,基於民法第 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債權之訴,關於該形成權已逾除斥期間之事實→對被告有利,對原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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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478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
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損害賠償
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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