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漁港法規定,對於民眾於漁港內釣魚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漁港內釣魚行為,非漁港法第 18 條所稱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範疇
(B)民眾於漁港內非法釣魚,海巡人員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
(C)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 公告開放民眾垂釣
(D)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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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19), C(56), D(46), E(0) #2938355

詳解 (共 1 筆)

#5581923

漁港法 

 

第 4 條

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其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漁業發展需要及使用目的指定之。

 

第 18 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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