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審判長在法庭內行使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B)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C)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D)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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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960), C(23), D(16), E(0) #2052389
統計: A(26), B(960), C(23), D(16), E(0) #2052389
詳解 (共 3 筆)
#3734222
第87條(法庭不公開理由之宣示)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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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164
第 88 條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第 87 條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第 89 條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第 90 條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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