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行政執行禁奢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A)所稱帶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5百萬元。
(B)所稱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係指單筆新臺幣二千元之消費。
(C)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客額」,義務人之住居所在南投縣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D)所稱特定之交通工具,係指高鐵、航空器或其他具有奢華享受性質之交通工具,不含計程車在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3), B(1830), C(416), D(544), E(0) #2673703

詳解 (共 3 筆)

#4638047

(A)所稱帶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義務人滯欠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金額合計達新臺幣5百萬元。

 

1000萬

 

V(B)所稱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係指單筆新臺幣二千元之消費。

 

正確

 

(C)所稱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客額」,義務人之住居所在南投縣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1萬8千5百元 

 

 

(D)所稱特定之交通工具,係指高鐵、航空器或其他具有奢華享受性質之交通工具,不含計程車在內。

 

 

包含計程車在內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5502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第 3 點

 

三、關於本條  (行政執行法第17-1條)  第1項各款部分:

 

(一)第1款、第5款及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分署得全部或部分運用各款所列規定,搭配法務部對於一定金額之公告,為適當之生活限制。

 

(三)第2款所稱特定交通工具,係指計程車、高鐵、航空器或其他具有奢華享受性質之交通工具。但義務人因緊急情事或公務上理由,而有搭乘上述交通工具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第3款所稱特定之投資,係指期貨、股票、投資型保單、基金、公司債、黃金、外匯及其他具投機性質之金融商品。

 

(五)第4款所稱特定之高消費場所,係指酒店、夜店、舞廳、各式俱樂部、休閒會館、KTV 、四星級以上飯店、汽車旅館及其他高消費場所。

 

(六)第7款所稱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包括:參與賭博行為(如六合彩)、投資或經營特種營業場所、購買儲蓄型保單、特定之物及其他應予限制之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1

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命令」,禁奢命令)

 

I.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  (1000萬以上),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A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單筆新臺幣2千元之消費)  。

B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單筆價值新臺幣2千元之贈與或借貸)   。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一)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新臺幣2萬4千元。

 

(二)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1萬8千5百元。

C

 

(三)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1萬8千元。

 

(四)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臺幣1萬6千元。

 

(五)離(外)島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新臺幣1萬4千元。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II.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III. 行政執行處依第1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IV.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1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V. 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1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VI.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1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90031001900-1040115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45372

48
1
#4628501
A:1000萬 C:中部18500 ...
(共 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628090
X(A)所稱帶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係指...
(共 12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21454
未解鎖
              ...
(共 11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